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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明确网络拍卖悔拍规则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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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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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277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网络拍卖悔拍规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分析了网络司法拍卖发生原买受人悔拍的法律后果较轻的问题,提出应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悔拍规则,提高悔拍成本,对于原买受人悔拍的,人民法院没收保证金的同时,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足重新拍卖价款与原价款之间的差价,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稳定与良性发展。对此,我们非常赞同,并在积极推动统一规则的立法工作。

  关于司法拍卖悔拍的处理,目前共有两条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一是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2020年修正后为第二十二条)。其中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二是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其中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针对网络司法拍卖悔拍的,上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悔拍人预交的保证金明确了“不退”的原则,但对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时是否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由此导致执行实务中对原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原则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网络司法拍卖悔拍的,《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确定的处理原则为“多不退少不补”,即对于因原买受人悔拍而重新拍卖造成的费用损失、差价等,原买受人仅以其交纳的保证金为限承担责任,即使保证金数额不足,也不能责令原买受人补交。且在未经过诉讼程序确认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认裁定执行原买受人,缺乏程序公正,在实践中可能出现极端不公平的情况。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之间的差价时是否还需补交这一问题,《网拍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应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之规定,对该问题适用《拍卖变卖规定》规定,采用“多不退少补”的处理原则。悔拍人应容忍法院的直接强制执行。


  随着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快速推进发展,悔拍现象时有发生,正如您所提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环节,代表了司法权威和公共秩序,竞买人故意出高价后又悔拍,除对当事人带来损失外,还对司法权威造成破坏,扰乱了拍卖秩序,若只是在保证金范围内由悔拍人承担责任,并不能充分体现出对悔拍人制裁或威慑的机能,也不利于遏制悔拍现象。为解决执行实务中的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2019年7月出版)中对此予以明确:《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继续适用于网络拍卖。

结合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为保证竞买人充分了解竞买规则和法律风险,减少执行争议,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中对此应予以特别提醒,明确上述处理原则。江苏、北京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或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辖区法院按照上述处理原则办理。关于您所关注的广东法院做法,经我们核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解决处理方式不统一的问题,于2020年7月下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五)》(全文参见|《地方法院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版)》,统一明确:可以责令原买受人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但应当在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中明确该处理原则。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配合全国人大进行强制执行法的起草工作,我们拟建议将网拍的重要规则从司法解释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您关于拍卖悔拍规则的建议,我们将充分吸收并建议纳入法律中。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8月12日

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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